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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儿园工作规程(四)
2008-07-15 09:22:35 来源:法规文件 人气数:1 评论0

   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
  
 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,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


  
 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地(市)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、标准和办法执行。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,另外收取费用;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,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。
  
  第四十四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地(市)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。
  
 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,坚持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  
 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。举办者筹措的经费,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,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,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。
  
 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,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,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。
  
 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,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,经费预算和决算,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,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  
  
  第八章 幼儿园、家庭和社区
  
 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,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,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、教育幼儿的知识,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
 
 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。
  
 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,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、方法,定期召开家长会议,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。
  
 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、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。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。
  
 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。
  
 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,协助幼儿园工作;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。
  
 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。
  
 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。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, 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,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。

 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
  
 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,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,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。
  
 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。园务委员会由保教、医务、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。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。
  
 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(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)对全园工作计划,工作总结,人员奖惩,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,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改、废除,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。
  
 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,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。
  
 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,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,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。
  
 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、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。
  
 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定期部署、总结和报告工作。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,必要时随时报告。
  
 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、监督和指导。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,切实报告工作,反映情况。
  
 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、业务档案、财务管理、园务会议、人员奖惩、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、小学联系等制度。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、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,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。
  
 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、暑假期间,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,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,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。

  第十章 附则
  
 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。
  
  第六十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,制订具体实施办法。
  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,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,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。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
  
  条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  
 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施行。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(试行同时废止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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